(2017)川0781民初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何永聪与被告东宁市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永聪,东宁市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7号之二原告:何永聪,男,生于1970年9月19日,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波,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宁市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东宁市东宁镇中华路10号;法定代表人:纪文楠。原告何永聪与被告东宁市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3117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唐天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