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1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长春市泽丰牧业有限公司与李亚洲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泽丰牧业有限公司,李亚洲,陈占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861号申请人:长春市泽丰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农安县。法定代表人:李成福,经理。被申请人:李亚洲,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农安县。被申请人:陈占云,女,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农安县。申请人长春市泽丰牧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亚洲、陈占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春市泽丰牧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亚洲、陈占云所有的吉K149**号捷达牌小型轿车,申请人长春市泽丰牧业有限公司以担保人王守国银行账户存款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春市泽丰牧业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亚洲所有的吉K149**号捷达牌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二年;二、冻结担保人王守国在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500元,由被申请人李亚洲、陈占云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初春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