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5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腾芳、陈明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腾芳,陈明星,高安市明星实木踢脚线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5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腾芳,男,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被执行人陈明星,男,汉族,住高安市。被执行人高安市明星实木踢脚线厂。投资人:陈旭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腾芳与被执行人陈明星、高安市明星实木踢脚线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983民初20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明星、高安市明星实木踢脚线厂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明星、高安市明星实木踢脚线厂人民币75000元(利息按实际天数计算���,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冬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