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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3执11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怀玉与祝江山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怀玉,祝江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3执1173号之一申请人王怀玉被执行人祝江山王怀玉申请执行祝江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823民初16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祝江山于2015年以10万元购买了付国星的豫HB80**福特牌轿车,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对该车本院依法进行了扣押。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一致同意以90000元将豫HB80**福特牌轿车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2017年5月6日该车以90000元被申请人王怀玉竞得。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祝江山所有的豫HB80**福特牌轿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王怀玉所有。二、王怀玉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及补领相关机动车登记证件。三、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正超审判员  周中全审判员  宋彩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