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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8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陈业桃与汪后法、芜湖市加和土石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业桃,汪后法,芜湖市加和土石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8民初663号原告:陈业桃,男,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荣明,当涂县太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后法,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告:芜湖市加和土石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后法。原告张家银与被告汪后法、芜湖市加和土石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张家银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芜湖市加和土石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家银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银撤回对芜湖市加和土石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刘玲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鲁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