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8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陈业桃与汪后法、芜湖市加和土石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业桃,汪后法,芜湖市加和土石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8民初663号原告:陈业桃,男,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荣明,当涂县太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后法,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告:芜湖市加和土石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后法。原告张家银与被告汪后法、芜湖市加和土石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张家银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芜湖市加和土石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家银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银撤回对芜湖市加和土石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刘玲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鲁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