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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民辖终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周运洪、刘占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运洪,刘占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民辖终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运洪,男,1978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占东,男,1977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上诉人周运洪因与被上诉人刘占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2016)赣0721民初9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周运洪上诉称,请将本案移送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并不是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上诉人虽为赣县籍人,但因工作原由经常往返于赣县外,并不在赣县长期居住,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周运洪住所地为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文科审 判 员  姜昊昂审 判 员  何树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胡 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