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3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楼国红与吴江涛、应贝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国红,吴江涛,应贝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3467号原告:楼国红,男,199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楼晓航,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涛,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应贝嘉,女,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国红与被告吴江涛、应贝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楼国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楼国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凌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金红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