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15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西安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赵武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赵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5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武,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武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75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2017)陕0113执1503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博静打印:扈艳红校对:杨博静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