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2执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胡永分与李翠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永分,李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2执1135号申请执行人胡永分,男,1983年5月生,汉族,住萧县黄口镇。被执行人李翠,女,1986年6月生,汉族,住萧县黄口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永分与被执行人李翠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总额6300元。现因被执行人李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长期在外地打工,具体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宿中民一终字第00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鸿志审判员 欧长建审判员 谢长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玉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