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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天津斯奎尔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保定市昊宇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斯奎尔进出口有限公司,保定市昊宇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1073号原告:天津斯奎尔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0号海丰物流园3幢2单元-102(天津东疆商服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托管第083号)。法定代表人:牛亚梅。被告:保定市昊宇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尉公村。原告天津斯奎尔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昊宇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天津斯奎尔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斯奎尔进出口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斯奎尔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99元,由原告天津斯奎尔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秀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世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