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民初2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银秀与全勇杜宏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银秀,全勇,杜宏,重庆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2023号原告:李银秀,女,汉族,1970年1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泽彬,重庆市潼南区太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重庆市潼南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全勇,男,汉族,1974年5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杜宏,男,汉族,1973年7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重庆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金佛大道64号。法定代表人:兰培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银秀与被告全勇、杜宏、重庆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银秀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银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银秀负担。审判员 程增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