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苌凤合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苌凤合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03刑初6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居住地定远县。系本案被害人。被告人苌凤合,男,1957年3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泗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2017年5月1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同年5月19日由安徽省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辩护人蒋东,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苌凤合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5日、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婷婷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被告人苌凤合到庭及其辩护人蒋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2日,被告人苌凤合与被害人赵某因更换灯具分段器的事情在电话里发生口角。次日中午,两人在滁州市发能国际城北门相遇继续言语争吵并相互推搡,赵某向苌凤合腹部踹了一脚,苌凤合见状拿一把铁锹将赵某右眼部打伤,随后赵某对苌凤合拳打脚踢。经依法鉴定,被害人赵某右眉弓至右眼角外侧瘢痕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苌凤合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苌凤合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诉称:被告人苌凤合将其打伤致轻伤,要求:1、依法追究被告人苌凤合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2、判令被告人苌凤合赔偿原告医疗费850元,误工费18500元,护理费2160元,营养费44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合计36410元。被告人苌凤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苌凤合具有自首情节,本案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被告人苌凤合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建议对被告人苌凤合适用缓刑。对附带民事部分的赔偿,赵某仅提供医疗费发票,对于误工费按照同行业的标准进行计算,对于赵某主张的其他赔偿,没有证据,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3日,被告人苌凤合与被害人赵某在滁州市发能国际城北门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推搡,赵某向苌凤合腹部踹了一脚,苌凤合见状拿其干活所携带的铁锹将赵某右眼部打伤,随后赵某对苌凤合进行殴打。经依法鉴定:被害人赵某右眉弓至右眼角外侧瘢痕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苌凤合处扣押铁锹一把。2016年12月26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苌凤合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的损失,依法确认如下:医疗费424.6元,误工费1598.8元,交通费酌定4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苌凤合处扣押铁锹一把。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案发现场情况。3、人身检查笔录证明:被害人赵某的伤情。4、辨认笔录证明:赵某与被告人苌凤合之间相互辨认。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赵某右眉弓至右眼角外侧瘢痕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6、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12月26日,被告人苌凤合接民警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7、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苌凤合的自然身份情况。8、门诊病历、诊断说明书证明:被害人赵某受伤后到医院治疗情况。9、安徽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证明:被告人赵某支付医疗费情况。10、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10月22日,他帮苌凤合家更换灯具转换器,因为遥控器没有用了,他就带走了。苌凤合打电话来骂他,他也骂苌凤合。第二天,在发能北门他遇到苌凤合,他们开始理论,苌凤合先用手推他,他也还手推苌凤合,他往苌凤合肚子上踹了一脚。苌凤合跑到一辆拖拉机上拿了一把铁锹打他,打在他的右眼处,他用拳头、脚打苌凤合。11、被告人苌凤合的供述证明:2016年12月22日,赵某帮他家更换灯具开关转换器,把他家灯具遥控器给拿走了。他打电话给赵某,他们在电话里吵了起来。第二天中午,他在发能北门遇到赵某,两人又吵起来,并互相推搡,赵某用脚往他肚子上踹了一脚,他拿了一把铁锹上去打赵某,把赵某的眼角打伤了。赵某用拳头往他头部打了好几拳,往他肚子上踹了几脚。铁锹是他在发能北门干活时候带的。本院认为:被告人苌凤合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苌凤合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害人具有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苌凤合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苌凤合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赵某遭受了经济损失,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依法应赔偿被害人赵某的经济损失。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的误工费,赵某虽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职业,但被告人苌凤合供述与赵某陈述均能证明赵某安装灯具,赵某未能提供其案发前12个月的工资收入证明,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即114.2元*14天=1598.8元;共计2063.4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对本案危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酌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承担30%的责任,被告人苌凤合承担70%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苌凤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12月18日止。)二、扣押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三、责令被告人苌凤合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1444.4元;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倩倩人民陪审员 王余久人民陪审员 赵家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姚 瑶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