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2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徐淑珍与赵海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淑珍,赵海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7)吉0106民初2080号原告:徐淑珍,女,1945年3月17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赵海全,男,住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淑珍诉被告赵海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淑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