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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2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徐淑珍与赵海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淑珍,赵海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7)吉0106民初2080号原告:徐淑珍,女,1945年3月17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赵海全,男,住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淑珍诉被告赵海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淑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