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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2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卢鹏、许银萍与银川鸿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鹏,许银萍,银川鸿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2229号原告:卢鹏,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银萍,女,系原告母亲。原告:许银萍,女,196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告:银川鸿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刘加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红岩,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卢鹏、许银萍与被告银川鸿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以此次诉讼请求系原告基于同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支付后续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讼,之前诉讼的案件正在二审中,尚未审结为由,请求中止本案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请求中止诉讼的理由成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贺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郭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