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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3民初6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李海艳与谢曼曼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艳,谢曼曼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6060号原告:李海艳,女,1980年7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虎,阜宁县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曼曼,女,1982年8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小林,阜宁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海艳与被告谢曼曼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李海艳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4元,减半收取962元,由原告李海艳负担(原告已交)。审 判 长  范效飞代理审判员  朱丽雯代理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文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