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4执1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福建联合包装有限公司、泉州洛江绿宝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联合包装有限公司,泉州洛江绿宝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4执1654号申请执行人:福建联合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城东工业区过溪片A8地块。法定代表人:詹振慧。被执行人:泉州洛江绿宝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住泉州市洛江区双阳华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等水申请执行人福建联合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洛江绿宝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的(2016)闽0504民初18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联合包装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泉州洛江绿宝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26976.45元及息的义务,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泉州洛江绿宝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泉州洛江绿宝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知悉上述事实,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燕东执行员 黄美榕执行员 吴东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明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