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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81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旭东与被执行人咸阳宏兴农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旭东,咸阳宏兴农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433号申请执行人:刘旭东,男,1971年5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丽,咸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咸阳宏兴农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养路,陕西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旭东与被执行人咸阳宏兴农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已履行相关法律文书规定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81民初268号《民事调解书》、(2017)陕0481执4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宝川执行员  马亚秋执行员  杨小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来卫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