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2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林晨军与吴正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晨军,吴正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21023号原告:林晨军,男,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吴正威,男,199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林晨军为与被告吴正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吴正威偿还原告林晨军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6年12月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吴新辉独任审判,后因被告吴正威公告送达,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林晨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正威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1月28日,被告吴正威向原告林晨军借款10000元,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于2016年12月7日前归还。后被告分文未还。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正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林晨军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6年12月7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吴正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新辉人民陪审员 黄允荣人民陪审员 黄杭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黄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