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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7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261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杨某,男,汉族。董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权利人董某某依据(2016)陕0527民初23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律义务。经督促被执行人自行履行全部执行案款,待申请执行人董某某将所购房产交付被执行人后发还执行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527民初23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奚建峰审判员  张战民审判员  石孟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长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