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7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261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杨某,男,汉族。董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权利人董某某依据(2016)陕0527民初23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律义务。经督促被执行人自行履行全部执行案款,待申请执行人董某某将所购房产交付被执行人后发还执行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527民初23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奚建峰审判员 张战民审判员 石孟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长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