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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薛春芳与西安文昌农资市场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春芳,西安文昌农资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788号申请执行人薛春芳。被执行人西安文昌农资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荫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春芳与被执行人西安文昌农资市场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7507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111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公司信息、房产、车辆进行了查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民初字第07507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种 强执行员  陈 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旭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