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2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韦良彬、黄壮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良彬,黄壮,黄致光,黄宗庆,黄健,卢敏吉,韦成生,危金兰,韦元龙,韦义,韦贤明,武鸣县太平镇长岗淀粉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16号申请执行人韦良彬,男,196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武鸣区。被执行人黄壮,男,198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鸣县。被执行人黄致光,男,195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鸣县。被执行人黄宗庆,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鸣县。被执行人黄健,男,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鸣县。被执行人卢敏吉,男,195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鸣县。被执行人韦成生,男,195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鸣县。被执行人危金兰,女,195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鸣县。被执行人韦元龙,男,195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鸣县。被执行人韦义,男,198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鸣县。被执行人韦贤明,男,195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鸣县。被执行人武鸣县太平镇长岗淀粉厂,住所地武鸣县太平镇文坛村4队。韦良彬与黄壮、黄致光、黄宗庆、黄健、卢敏吉、韦成生、危金兰、韦元龙、韦义、韦贤明、武鸣县太平镇长岗淀粉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的(2016)桂0122民初19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壮、黄致光、黄宗庆、黄健、卢敏吉、韦成生、危金兰、韦元龙、韦义、韦贤明、武鸣县太平镇长岗淀粉厂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韦良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在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土地登记、银行存款中,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壮、黄致光、黄宗庆、黄健、卢敏吉、韦成生、危金兰、韦元龙、韦义、韦贤明、武鸣县太平镇长岗淀粉厂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韦良彬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黄壮、黄致光、黄宗庆、黄健、卢敏吉、韦成生、危金兰、韦元龙、韦义、韦贤明、武鸣县太平镇长岗淀粉厂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韦良彬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韦耿明审判员 黄明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莫淑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