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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执30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连建、沈金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连建,沈金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30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连建,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沈金川,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申请执行人陈连建与被执行人沈金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生效(2015)安民初字第69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一、被执行人沈金川偿还申请执行人陈连建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的利息自2014年8月25日起按年利率5.6%计算,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4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6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均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未按时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已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登记有闽D×××××长安奥拓牌小轿车一辆(该车辆注册日期为2005年6月2日,临近报废年限,未有可供执行处置价值),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存款、车辆等财产状况;经依法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上述财产调查状况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已告知给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亚虹审 判 员  庄志强代理审判员  王杰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伟南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