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邱富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富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6刑初22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富生,男,199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驻马店市泌阳县,住址:河南省泌阳县。2017年4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于以泌检刑诉【2017】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富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富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6日22时13分许,被告人邱富生酒后驾驶一辆车牌黑色大众牌豫Q×××××小型轿车,从泌阳县郭集镇郭集街徐四烧烤饭店喝酒后回家去,行驶到河南省泌阳县郭集镇郭集街北苏庄附近路段时,被郭集派出所民警查获后移交至泌阳县交警大队处理。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报告(驻)公(刑)鉴(乙醇)字【2017】0882号鉴定:被告人邱富生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6.50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富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邱富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邱富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刘某1、刘某2的证言、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邱富生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邱富生的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酒驾照片及抽血照片、前科查询证明、检验鉴定报告及告知笔录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并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富生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邱富生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邱富生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又表示自愿接受财产刑,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邱富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5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江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