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5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国平与陈长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平,陈长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5民初659号原告王国平,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乐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茜,江西友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长进,男,198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乐安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抚州市南门路延伸段北侧,组织机构代码:767041334。原告王国平诉被告陈长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平诉被告陈长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国平还在住院治疗无法进行伤残鉴定,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做出中止诉讼裁定,现原告王国平可以进行伤残鉴定,原告王国平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国平可以进行伤残鉴定,中止诉讼的原因已消除,可以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恢复本案的审理。审 判 长 黄少梁审 判 员 陈科凤代理审判员 晏 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