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7101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夏小福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小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7101刑初24号公诉机关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夏小福(绰号“非洲佬”),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贵溪市。2010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2012年2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12月29日被抓获),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南昌铁路公安处南昌看守所。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南铁检公诉刑诉[201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小福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蔡勇、被告人夏小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18日至2014年5月12日间,被告人夏小福伙同夏某1、夏某2(均已判刑)和夏某3华(另案处理)交叉结伙,携带编织袋等作案工具,天黑窜至贵溪铁路北站,攀爬上调车线上装载铜精矿的货物列车,多次掀盗铜精矿。得手后,将盗得的铜精矿扛至附近山上藏匿或者打电话通知何某(已判刑)开车将所盗铜精矿拉运至事先租用的仓库内存放。当存放的铜精矿达到一定数量后,何某就雇请大货车将铜精矿先后运至湖北省大冶市,销给湖北晨坤贸易有限公司。其中,被告人夏小福参与盗窃铜精矿11020余公斤,价值人民币12.06万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3年11月18日至2014年3月6日,被告人夏小福伙同夏某1、夏某3华,多次掀盗铜精矿8000余公斤,价值人民币8.24万余元。后均由何某驾驶面包车拉运至贵溪市流口镇事先租用的仓库内存放。事后,何某将仓库内的铜精矿先后五次销往湖北晨坤贸易有限公司。2、2014年3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夏小福伙同夏某1、夏某3华掀盗铜精矿后,电话通知何某开车到贵溪北站边的夏家村来拉运铜精矿,后被执勤民警发现。夏小福、夏某1、夏某3华弃赃逃跑,何某驾车赶到后,也弃车逃匿。事后,公安人员在现场缴获铜精矿17袋,共重650公斤,价值人民币8000余元;在附近缴获被告人夏小福当时运赃使用新大洲本田牌踏板摩托车(黑色)一辆。3、2014年4月至5月12日间,被告人夏小福与夏某1、夏某2、夏某3华交叉结伙,多次掀盗铜精矿共计2370余公斤,价值人民币3.02万余元。后均由何向前驾驶一辆新购买的“吉奥”牌面包车拉运所盗铜精矿至贵溪市滨江镇浮桥村何某新租用的仓库内存放。2014年5月12日晚,何某雇请大货车将仓库内的铜精矿装车欲销往湖北晨坤贸易有限公司途中被江西省余江县交警大队暂扣。次日9时许,鹰潭铁路公安人员根据线索赶赴余江后,扣押全部铜精矿。2014年7月23日,南昌铁路公安局鹰潭公安处将被告人夏小福列为网逃人员。2016年12月29日晚上11时许,夏小福在江西省乐平市被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夏小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夏小福的归案情况说明、网上追逃材料、户籍证明,被盗单位的被盗情况说明、统计表,搜查笔录、取赃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计重单、过磅单、单位证明、结算单、支付表、银行账户资金明细表、运赃车辆及赃物照片、前科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人李某、甘某、梁某等人的证言;同案人何某、夏某1、夏某2的供述;价格鉴定意见、铜精矿分析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小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铁路运输物资,数额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成立。夏小福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夏小福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铁路站车秩序,保护公共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夏小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22年7月2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作案工具新大洲本田牌踏板摩托车(黑色)一辆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吴艳清审判员 楼 赟审判员 祁 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危国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