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朱涛与李龙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涛,李龙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2民初459号原告:朱涛,男,1979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被告:李龙辉,男,1987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朱涛诉李龙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龙辉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清偿欠款50000元及利息80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10月28日被告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约定月息2分、期限为半年,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款手续。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6个月的利息,并延期还款半年。现借款期限届满,被告迟迟不予归还本金及利息,现具状起诉。被告李龙辉未向本院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10月28日被告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期限为半年,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款手续。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6个月的利息,并延期还款半年。原告的主张有在卷欠条予以佐证。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偿还50000元本金,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本院认为,原告朱涛与被告李龙辉之间形成民间借款关系,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充分,被告李龙辉应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龙辉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朱涛借款50000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7年2月6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李龙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志勇审 判 员 赵根生人民陪审员 黄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彭静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