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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4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陕全四与被告西安横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全四,西安横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4019号原告陈全四,男,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山县九宫山风景名胜区内西港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78********。被告西安横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三路凤锦苑第*幢*单元**层*****号。注册号610132100066828。法定代表人仵乃军,经理。原告陈全四与被告西安横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其向被告供应石材,货款数额为3.6万元,被告仅支付1.3万元,尚欠2.3万元未付。经其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其货款2.3万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提交的材料,本院依法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均未能有效送达。对此原告不申请公告,致本院暂不能依法定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全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