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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81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安前诉被告谢加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安前,谢加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81民初702号原告:王安前,男,生于1965年7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华龙街道办事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朝斌,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兵,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加金,男,生于1988年7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华龙街道办事处柏木山村。原告王安前与被告谢加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王安前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安前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安前撤诉���案件受理费333元,由原告王安前负担。审判长  张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洪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