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03民初14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一苇服饰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一苇服饰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144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马楚文,男,汉族,1982年6月27日生,住广东省普宁市下架山镇汤坑村新寨**号,身份证号:4452811982********。被申请人: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一苇服饰行,经营者:杜涛,男,汉族,1984年2月27日生,住四川省南充顺庆区溹溪街道办事处杨家桥村*组**号,身份证号:5113021984********。解除保全申请人马楚文与被申请人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一苇服饰行(经营者杜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了(2017)赣0103民初144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杜涛所有的位于莲塘镇迎宾中大道869号百城晶典住宅区9栋1单元501室房屋和被申请人杜涛所有的车牌号为赣A×××××汽车一辆。同时查封担保人杨书所有的车牌号为赣A×××××汽车一辆。因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解除保全申请人马楚文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马楚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申请人杜涛所有的位于莲塘镇迎宾中大道869号百城晶典住宅区9栋1单元501室房屋的查封。二、解除被申请人杜涛所有的车牌号为赣A×××××汽车一辆的查封。三、解除担保人杨书所有的车牌号为赣A×××××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世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