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1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大乔、宜都市永固页岩陶粒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大乔,宜都市永固页岩陶粒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1执154号申请执行人杨大乔,男,生于1976年12月28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被执行人宜都市永固页岩陶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五眼泉镇庙岗村四组。法定代表人向东,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杨大乔与被执行人宜都市永固页岩陶粒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宜都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8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查询了被执行人宜都市永固页岩陶粒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发现无足额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581执1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彭泽圣审判员 秦 刚审判员 郑兰武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 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