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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2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卫、赖银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卫,赖银柱,包乌兰图雅,陈玉琴,李白高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2177号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内蒙古科右前旗。法定代表人:冯明辉,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峰,该联社工作人员。被告:李卫,男,蒙古族,1981年5月21日出生。被告:赖银柱,男,蒙古族,1966年10月12日出生,教师。被告:包乌兰图雅,女,蒙古族,1984年1月20日出生,教师。被告:陈玉琴,女,蒙古族,1979年10月4日出生,教师。被告:李白高那,男,蒙古族,1975年9月16日出生,农民。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卫、赖银柱、包乌兰图雅、陈玉琴、李白高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后,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协商一致为由,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卫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协商一致为由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卫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李卫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包明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