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民初5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亚伟与肖春雨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伟,肖庆轩,肖春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5162号原告:王亚伟,男,1983年5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肖庆轩,1949年10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肖春雨,男,37岁,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王亚伟与被告肖春雨、肖庆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2017年5月24日,王亚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亚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亚伟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章志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张 琮书 记 员 李雪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