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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5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亚伟与肖春雨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伟,肖庆轩,肖春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5162号原告:王亚伟,男,1983年5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肖庆轩,1949年10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肖春雨,男,37岁,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王亚伟与被告肖春雨、肖庆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2017年5月24日,王亚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亚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亚伟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章志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张 琮书 记 员  李雪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