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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60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颜两朝与颜财良、徐菊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两朝,颜财良,徐菊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6082号之一原告:颜两朝,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颜财良,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徐菊美,女,197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颜两朝与颜财良、徐菊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颜两朝以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颜两朝撤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颜两朝负担。审 判 员  阎 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许文秀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