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3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与孙广进、朱爱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孙广进,朱爱红,沈文斌,薛志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306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住所地兴化市英武中路。负责人:闾建康,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健、邹鸣,江苏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广进,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住兴化市。被告:朱爱红(系被告孙广进之妻),男,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沈文斌,男,195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薛志良,男,196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住兴化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与被告孙广进、朱爱红、沈文斌、薛志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19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负担(已交)。审判员 陈丙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一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