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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小晶与王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晶,王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290号原告:王小晶,男,1970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告:王三男,男,1973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晶与被告王三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三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小晶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晶撤回对被告王三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王小晶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若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吴 正书 记 员  徐雯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