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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句容市白兔镇倪塘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与张小虎、樊如华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市白兔镇倪塘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张小虎,樊如华,樊云梅,樊松洁,步平华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1008号原告:句容市白兔镇倪塘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住所地句容市白兔镇倪塘村。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方进,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小虎,男,1962年8月27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悟生,句容市白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樊如华,男,成人,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告:樊云梅,女,成人,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告:樊松洁,男,成人,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告:步平华,男,成人,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句容市白兔镇倪塘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与被告张小虎、樊如华、樊云梅、樊松洁、步平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句容市白兔镇倪塘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撤回对被告张小虎、樊如华、樊云梅、樊松洁、步平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8元,减半收取239元,由原告句容市白兔镇倪塘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审 判 长  赵剑岚人民陪审员  XX喜人民陪审员  李盛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付凌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