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四川忆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喻杭、叶倩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忆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喻杭,叶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89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忆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喻杭被执行人:叶倩本院在执行四川忆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喻杭、叶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喻杭、叶倩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喻杭、叶倩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或冻结被执行人喻杭、叶倩的银行存款178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