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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乾安县博惠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纪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成,乾安县博惠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752号反诉原告:纪成,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前郭县人,现住前郭镇民主街民富委2组,身份证号码:×××,职员。反诉被告:乾安县博惠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立军,乾安县博惠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军,男,汉族,1971年7月23日出生,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乾安镇,身份证号码:222328197107232010,职员。乾安县博惠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纪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2017年3月31日,被告纪成对原告乾安县博惠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反诉。2017年5月24日,反诉原告纪成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纪成撤回对反诉被告乾安县博惠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反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不侵害国家、集体、其他个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纪成撤回反诉。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39减半收取人民币769.50元,退还反诉原告纪成人民币769.50元。审判员  于凤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子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