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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1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谢某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621刑初64号公诉机关山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男,1991年12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朔州市。2011年1月17日因抢劫罪被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22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山阴县公安局上网追逃,同年3月1日被朔州市朔城区神头派出所抓获归案收押,于3月3日押解回山阴县公安局并执行刑事拘留,3月23日山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4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山阴县看守所。山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公诉刑诉(201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抢夺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8日12时30许,被告人谢某伙同谢秀满,驾驶一辆红色125型摩托车窜至山阴县银海商厦附近,被告人谢某驾驶摩托车停在附近等候,谢秀满尾随受害人薛某身后拽其项链,随后谢某、谢秀满两人骑车逃离现场。两人逃窜至山阴县同泰商居大楼附近,见受害人李某戴有黄金项链,谢某驾车附近等候,谢秀满尾随李某至公交站牌附近,强行拽走项链,后谢某、谢秀满两人骑车逃离现场。被告人谢某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1、2016年6月8日上午被告人谢某与谢秀满(另案处理)在朔城区密谋在山阴抢夺金项链。12时30分许,被告人谢某伙同谢秀满驾驶一辆红色125型摩托车窜至山阴县银海商厦附近,见薛某戴有黄金项链,被告人谢某驾驶摩托车停在附近等候,谢秀满尾随受害人薛某行至银海商厦门前,从薛某身后伸手拽薛脖子上戴着的黄金项链,薛某双手按住项链,谢秀满一手抓住项链,一手将薛某推倒在地,薛某躺在地上后继续用双手按住胸前的黄金项链,谢秀满用左手掰开薛某按在胸前的双手手,将薛某脖子上戴着的黄金项链强行拽走一截后,坐被告人谢某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后谢秀满将所抢项链卖到司马泊村换了毒品吸食。经鉴定,薛某被抢走的一截黄金项链重3.401克价值1102元。2、2016年6月8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谢某伙同谢秀满驾驶一辆红色125型摩托车窜至山阴县同太北路商居大楼附近等候,见李某戴有黄金项链,被告人谢某驾驶摩托车附近等候,谢秀满尾随李某步行至公交站牌附近,乘其不备左手搂住李某的脖子,右手抢其脖子上的黄金项链,受害人李某双手按住戴着的黄金项链不断后退,谢秀满用右手掰开李某的双手,强行拽走李某脖子上戴着的黄金项链后,坐被告人谢某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后谢秀满将赃物卖于郑文新,获赃款3470元。经鉴定,李某被抢黄金16.20克价值5248.8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谢某供述:2016年6月的一天下午,谢某与谢某某骑摩托车在山阴县城寻找作案目标准备抢夺金项链,在一个高楼下面的公交站牌附近,看见有个戴金项链的女的在街上步行,谢秀满抢上项链后坐上谢某驾驶的摩托车就跑了。跑到银海商厦附近,谢秀满又抢了一个女人的项链,后骑摩托车回了村。谢秀满和谢某说第一次没有抢上,第二次抢了一截。后到司马泊村一个叫”四花春”的人那里换了毒品。2、同案犯谢秀满供述:2016年6月8日上午11时左右,谢秀满和谢某商量到山阴抢夺项链。后二人骑摩托车来到山阴县寻找作案目标。在一个站牌附近看见一个戴项链女子,谢某骑车在附近等候,谢秀满尾随抢走了那名女子的项链。后在一个商场附近,谢看见另一个戴项链女子,谢某骑车在附近等候,谢秀满伸出胳膊抓住项链,用力拽断,后拿着项链逃跑。谢秀满将在站牌附近抢的的项链卖××区东的一家收购黄金的店内,卖3470元自己花了;将在商场附近抢的一截项链卖到司马泊村换了毒品。二、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薛某的报案材料和陈述:2016年6月8日12时30分左右,薛在银海商厦大楼门前等人,突然身后跑出一男子,伸手就拽薛的项链,薛双手抓住项链往后躲,那个男子就一边使劲拽一边推,把薛推倒在地后,将薛手扳开,抢走一截黄金项链,薛脖子抓破。薛是从山阴金店买的项链,重17.24克,被抢走了一截,剩下的称了一下,被抢了3.401克。2、被害人李某的报案材料和陈述:2016年6月8日12时30分左右,李在同太商居大楼下的公交站牌附近,突然一个男子跑过来抱住李的脖子,李就双手按住项链,那个男子就一直搂住李的脖子,使劲扳开李双手把项链抢走,并将李脖子抓破。李在山阴金店买的项链,重16克左右,花了4730元。三、辨认笔录:1、被告人谢秀满对不同无规则排列男性照片辨认,确认2号(谢某)照片是同案犯谢某。2、被告人谢某对不同无规则排列男性照片辨认确认11号(谢秀满)照片是同案犯谢秀满.四、书证1、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谢某,男,1991年12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户籍所在地朔州市神头镇红壕头村7区8号。2、抓获经过:2017年3月1日16时许,神头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在朔城区神头镇红壕头村7区8号谢某住所将山阴县公安局涉嫌抢夺的在逃人员谢某当场抓获。将其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3、扣押清单、照片、移交物品清单:扣押被告人谢秀满红色五羊125摩托车一辆、尖刀一把、帽子一顶。4、领款材料:被害人李某领取山阴县公安局人民币4780元。5、现场指认照片:谢某、谢秀满指认抢夺现场在山阴县银海商厦大楼门前和同太商居大楼下的公交站牌前。6、朔城区看守所羁押证明:2017年3月1日朔城区公安局神头派出所民警将谢某临时羁押在朔城区看守所,于2017年3月3日由山阴县公安局民警提走。7、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11)朔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谢某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五、鉴定意见1、朔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朔价认字【2016】第2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薛某被抢走的部分黄金项链3.401克价格1102元、李某被抢走的部分黄金项链16.2克价格5248.8元。2、山阴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和尿液检测板尿样检测的照片、成瘾诊断证明:谢某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吗啡-甲基安非他明尿液检测呈阳性综上所述,被告人谢某抢夺的犯罪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受害人的报案材料和陈述、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等予以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各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另同案犯谢秀满,被本院另案以转化型抢劫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谢秀满提出上诉,二审正在审理期间。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乘人不备,公开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谢某和同案犯谢秀满预谋实施抢夺,虽谢秀满在实施抢夺过程中遇受害人抵抗不放手而强行予以夺取,其行为转化为抢劫性质,构成转化型抢劫,被本院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被告人谢某在实施抢夺过程中驾驶摩托车接应准备逃跑,未实施直接夺取行为,故谢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夺。山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某曾因抢劫受过刑事处罚,抢夺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抢夺数额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被告人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犯罪所得又均用于吸毒违法活动,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当庭对抢夺犯罪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清库审 判 员  裴国锋人民陪审员  祁俊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白丽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