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7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某某与被执行人义县鑫鼎胜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义县鑫鼎胜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7执10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男,198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义县。被执行人义县鑫鼎胜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义县东南街东方明珠西侧连接体门市楼79号。法定代表人梁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董某某与义县鑫鼎胜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辽0727执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发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福库审 判 员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