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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刑更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潘伟绑架罪、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1245号罪犯潘伟,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英德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2日作出(2004)韶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伟犯绑架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4年9月8日作出(2004)粤高法刑一终字第62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潘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1年11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4年7月3日对其裁定不予减刑;2014年12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潘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2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黄某、陈某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的代表广东省北江监狱刑罚执行人员杨某、戴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潘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潘伟因犯绑架罪、强奸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对罪犯潘伟减刑八个月,该裁定于2015年1月5日予以送达。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8月16日至2017年2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报请减刑),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30次;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8月获得表扬);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2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获得记功;2016年8月获得表扬);2017年2月获得表扬;2017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7月15日因生活用品不按规范摆放被扣1分;2015年10月14日因被服不按规范要求折叠被扣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潘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因犯绑架罪、强奸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10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循审判员 赖洁华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楚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