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民初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岩诉宋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岩,宋芳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1343号原告:王岩。被告:宋芳芳。原告王岩诉被告宋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王岩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岩负担。审 判 长 杨冬冬人民陪审员 宋淑霞人民陪审员 马李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