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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民初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岩诉宋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岩,宋芳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1343号原告:王岩。被告:宋芳芳。原告王岩诉被告宋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王岩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岩负担。审 判 长  杨冬冬人民陪审员  宋淑霞人民陪审员  马李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