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4民初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国兴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4民初1385号原告:张国兴,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卫国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935959989J。负责人:张家谋,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兴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国兴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国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