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执复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玉成、王文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成,王文芳,柴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执复30号申请复议人(异议人、被执行人):李玉成,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申请执行人:王文芳,女,195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柴宏,女,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申请复议人李玉成因与申请执行人王文芳、被执行人柴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一案,不服桃城区人民法院(2017)冀1102执异38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李玉成提出执行异议称:评估程序违法,评估价格偏高,申请对康乐馨小区2栋一层28号车库重新评估。桃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王文芳与被执行人李玉成、柴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2016)冀1102民初166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李玉成、柴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王文芳借款本金1679166.03元、利息35262.49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4月6日,自2016年4月7日起,以1679166.0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玉成、柴宏名下康乐馨小区2栋一层28号车库。2016年9月30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衡水广辉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查封车库进行评估。2017年3月13日衡水广辉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了衡广辉评报字第(2017)第01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异议人李玉成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书提出异议,认为评估程序违法,评估价格偏高。桃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的规定,本院在本次执行活动中依法定程序对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该评估机构是经国家行政机关审查认可具有相应资质,其评估人员也具备相应资质。评估报告亦按规定送达。故异议人李玉成提出的评估程序违法,评估价格偏高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李玉成的执行异议。申请复议人李玉成向本院申请复议要求,1、撤销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7年3月21日作出的(2017)冀1102执异38号执行裁定;2、确认评估程序违法;3、确认评估价格偏高;4、重新进行评估。其理由为,1、评估过程中,复议申请人没有收到法院选择机构的情况书面通知,现场勘验时,审判人员未到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6号第九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属评估程序违法;被评估的车位实际售价为3800元,而实际评估价格为5000元,评估价格明显偏高。因王文芳处有质押字画,王文芳无权对其他财产申请执行。本院调取了如下证据:证据一:桃城区人民法院向李玉成发出的选取评估机构的通知书及邮寄送达详单和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据二:评估勘验现场的照片:桃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在勘验现场。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桃城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执行法院已经向李玉成送达了选取评估机构的通知书,法院办案人员参加了评估现场的勘验,李玉成申请复议称评估程序不合法,依法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的规定,李玉成申请重新评估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评估价格只是作为拍卖的参考价格,最终的成交价格由市场决定,故异议人以评估价格过高为由申请重新评估,依法不能支持。李玉成称王文芳处有质押的字画,不应当执行其他财产的复议事由,不能作为申请重新评估的理由,其以此理由申请重新评估,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李玉成的复议申请;维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7)冀1102执异38号裁定书。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月明审判员 石 洁审判员 李守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志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