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28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潘某与周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周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8686号原告:潘某,男,1976年5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周某某,女,1978年7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姜堰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潘某诉被告周某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潘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夏燕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奚燕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