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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民初1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翟聚文与鲁山鸿尧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聚文,鲁山鸿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1797号原告:翟聚文,女,1980年6月28日生,汉族,市民,户籍地:鲁山县,现住鲁山县。被告:鲁山鸿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墨公路南段路西北楼三楼北户,营业执照注册号:410423000016783。法定代表人:郭俊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勇,河南省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翟聚文诉被告鲁山鸿尧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翟聚文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聚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翟聚文负担。审判员  刘春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