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5执恢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余某某与被执行人安徽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某某,安徽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恢44号申请执行人:余某某,女,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安徽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法定代表人:苏某某本院在执行余某某诉安徽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有拆迁补偿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拆迁补偿款收入14977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正超审判员 童晓文审判员 杨劲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