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伟峰、何淑珍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峰,何淑珍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刑初257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伟峰,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中专文化,在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2016年5月6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4日被抓获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被告人何淑珍,女,1987年11月30日出生于佛山市三水区,汉族,大学文化,在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30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蔡敏英,广东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7]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伟峰、何淑珍犯重婚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振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伟峰、被告人何淑珍及其辩护人蔡敏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伟峰在与被害人李某1婚姻存续期内,与被告人何淑珍生活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康乐路62号2座202,两人以夫妻名义于2015年4月28日在佛山市三水区人民医院生下一男孩并为其摆满月酒。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重婚罪对被告人李伟峰、何淑珍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伟峰、何淑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人陈某、梁某的证言,被告人李伟峰、何淑珍的供述,辨认笔录,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结婚证、离婚证,照片截图,住院病案资料、出生医学证明存根,搜查笔录及照片,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前科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伟峰无视国家法律,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告人何淑珍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伟峰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伟峰、何淑珍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何淑珍系初犯,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犯罪情节较轻,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何淑珍的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何淑珍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7刑初181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李伟峰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李伟峰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前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两罪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9日,即刑期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14日止。)三、被告人何淑珍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乔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