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慧敏与被执行人河南盛世伟业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慧敏,河南盛世伟业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844号申请执行人黄慧敏,女,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执行人河南盛世伟业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法定代表人刘喜荣,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黄慧敏与被执行人河南盛世伟业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驿民初字第39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盛世伟业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收入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