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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某某信用社与冯某某、李某某、贾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信用社,冯某某,李某某,贾某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535号申请执行人某某信用社。负责人王某,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冯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贾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本院在执行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281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且正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28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苗永斌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侯为旗 来自